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08时25分许,郭某某驾驶甘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途中,车辆行驶至**线157km+600m(庄某某**镇**村**社桥头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孔某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孔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孔某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开放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庄某某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孔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孔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0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