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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号轮式拖拉机,沿滕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前方马**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马**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后返回现场电话报警,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法医学鉴定,马**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马**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聪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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