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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41岁,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人,准驾车型:A2,住本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6时7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晋J****9晋J****挂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孝义市梧岭线由北向南行至中梧桐村路段时,碰撞同向行至该处左转弯的,由刘某甲驾驶的新日电动二轮车后,又碰撞由南向北停在道路东侧的晋J****0晋J****5挂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致刘某甲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尸检及事故照片、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及收据、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武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检验报告、车辆痕迹及车速鉴定、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瑞明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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