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甲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且安全装置不全的机动三轮车,严重超载一车砖块,搭载被害人郭某乙,从井研县镇阳乡沿井洪路向青神县行驶。在青神县岷东大道与井洪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郭某甲未按导向车道左转弯且未减速行驶,致车辆侧翻。被害人郭某乙被侧翻的车身和倒落的砖块重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积极营救郭某乙,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未逃离,后如实供述犯罪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系自首,故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因其无证驾驶、无牌证且安全装置不全的机动车,严重超载,建议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新秀
附:
1.被告人郭某甲被取保候审于青神县**镇**村**组,电话:1818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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