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4〕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1月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陕A****0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周某某沿渭路黑河桥东口由东向西行驶至尚村镇梁家村路口至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姚某某一人死亡。经认定郭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姚某某一方157000元,已经赔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14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处所为周某某**镇**街**号。电话:1357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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