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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二部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组,暂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街**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8时46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牌号为沪H****9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本区美能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美能达路松卫北路路口处右转弯,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的电动自行车沿美能达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驶入路口并直行,二车在路口处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孔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2019年12月31日8时46分许,本区美能达路松卫北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多发伤;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中部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携带人肢体左侧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向右倒地进入车底可以成立;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系有证驾驶及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系自动投案。

8.被告人郭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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