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汝州市**镇**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8825kg,实载17625kg)的浙J6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本市横峰街道马鞍桥村驶往横峰街道方家洋村,15时18分许,途经本市新许线16KM+200M处,即横峰街道马鞍桥村马鞍桥小区1号前T型路口,因自西往南右转弯时未察明道路情况注意让行,与被害人肖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向交警投案。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郭某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表、警情单、病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过磅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俞某某、肖某甲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 青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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