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城阳区霞沟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门前时与被害人解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解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日2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验,在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1mg/100ml。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郭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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