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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区,住**区**镇**村,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于2017522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9日9时5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新N*****号灰色五菱牌小客车由四川省广元市方向驶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方向,行驶至兰海高速武都区琵琶镇路段时,车辆撞至中央隔离栏上,造成郭某某及乘客朱某某、常某某、朱某某受伤,3月8日22时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常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海强

2018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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