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3********,黎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贵GZ****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从关岭自治县永宁镇**村往**方向行驶,7时50分许,车辆驶至**村至**通村公路**处时,车辆刹车失灵后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在民警调查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救助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可以从轻处罚;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应国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华
检察官助理 钟润苹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关岭自治县永宁镇上坝村四组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595382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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