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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号,现住原籍。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拘留,同年8月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沣东新城汉池一路润景怡园小区西门外停车场,操作陕A****1小型轿车启动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瞬间向前行驶将站立在该车前方的丁某某碰撞后碾压,后又碰撞到齐某某停放在此的陕A****0小型轿车,造成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丁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到案经过;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机动车物证鉴定;6、法医鉴定意见书;7、事故责任认定书;8、证人证言;9、被告人供述;10、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规操作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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