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路**号**栋**单元**室,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甘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麦积区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颍川河东侧桥头路口时,与沿该路段过马路的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致无名氏受伤,车辆受损,无名氏经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31日死亡。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于2020年5月30日案发当日主动到案。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于2020年5月31日发布了寻人启事、于2020年6月3日在天水晚报刊登了认尸启事,公示期满,至今尚未找到被害人无名氏的家属。
经鉴定:未知名死者系重型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本起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确定由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办案说明、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但由于被害人家属尚未找到,身份不明,故赔偿相关事宜无法进行。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如在判决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浩良
检察官助理:刘彤
书记员:刘璐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于天水市麦积区**路**号**栋**单元**室。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谈话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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