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镇**村**组,村民。 2019年11月14日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来化街道东时,与雷某某驾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雷某某受伤,郭某某驾车逃逸。后雷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郭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雷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鉴定结论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告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4.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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