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4108821977********,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市,家住河南省沁阳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沁阳市怀商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周庄村口时,由东向西横过道路与行人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金顺
书 记 员:王锦锋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沁阳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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