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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朱钱丽、被害人近亲属冷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江新区瑞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栖路附近时,撞上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孙某某(男,殁年77岁),致车辆损坏,孙某某受伤。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后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郭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8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死亡证明、血样登记表、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志勇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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