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68********,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路**号,住枣庄市峄城区**号楼403。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峄城区古邵镇古邵街加油站门前路段时,撞上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严重颅脑外伤死亡。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韩某某、刘某甲等6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苗 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321****。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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