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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9日依法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粤ABP***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广州环城高速公路北侧路面第二车道(东往西)行驶至16公里800米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货车向右偏驶、越线,车头右前部碰撞第三车道正常行驶的由饶镇南驾驶的粵AOR***号小轿车左后侧,致使粤AOR***号小型轿车失控向左碰撞左侧中间护栏,后砸到对向第一车道内(西往东)行驶的由王某乙甲驾驶的桂PSL***号小型普通客车及由王某丙驾驶的粤SW8***号小型轿车,造成王某乙甲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出事四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郭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某自动报案并在原地等候。

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死者王某乙甲家属并取得谅解;其余被害人受损车辆已理赔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酒精测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程某某、饶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

7.事故发生路段监控视频、呼气测试、现场勘查视频、讯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冬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4856597,保证人郭又喜,联系电话13714042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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