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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中午12时2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粤AS****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W****号牌的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线由西往东**号灯杆对开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致驾驶的粤AW****号牌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侧车身与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驾驶该摩托车的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客王某某轻伤一级、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沙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苑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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