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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时3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粵ADF****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行驶至昌岗立交桥南往北引桥上桥路段处时,遇刘某某驾驶粵A8****号轻型自卸货车停在上桥路段进行道路养护作业结束,养护工人邹某某打开粤A8****号轻型自卸货车右侧车门准备上车,由于被告人郭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邹某某身体及粤A8****号轻型自卸货车右侧车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邹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其死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婷

                                               检察官助理 黄洁莹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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