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司机。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0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G204线由南向北行至黄岛区藏南镇某村东侧时,与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道路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