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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2000********,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国道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01KM+800M处违法超车时与行驶在最右侧车道的被害人樊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致使樊某某死亡,电动车乘车人赵某甲、赵某乙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郭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建刚

2019年12月30日

附: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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