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3199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7时许,在威县候贯镇至郭古村乡间公路,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货车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继省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5.证人证言;6.被害人家属张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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