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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9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产品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08时39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镇**路与**街交叉口处由北向东左转弯时,车辆右前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车牌号:京临******)由南向北行驶的慈某某相撞,致两车损坏,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郭某某于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于当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接受审查。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慈进霞近亲属人民币152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电动自行车照片等;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穆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隽

检察官助理:汪玫瑰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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