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7时许,驾驶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E****6)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芦求路16公里100米处路口时,将前方被害人罗某某(河北省人, 殁年57岁)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号晋J****7)撞出,造成罗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郭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怡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2002****;保证人赵某某,联系方式:1391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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