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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3时30分许,郭某某驾驶蒙G*****号起亚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开东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开鲁县**镇**村东十字交叉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通辽T*****号鑫恒达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李某某及李某某的车辆乘车人高某甲、高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弃车逃逸。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开鲁县**镇**村,联系电话139481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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