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5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8日0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2****/冀B****挂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112线唐山市丰某某杨官林镇破寺村道口路段时,将骑行两轮自行车的张某某刮倒并碾轧,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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