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镇**营**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6时39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铲车行驶至邓州市刘集镇全营村北边处,将步行的被害人姚某某碾压致死,郭某某驾车逃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冯 凯

201957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