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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9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江西省芦溪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张家坊乡xxxxxxxx号,家住江西省芦溪县张家坊乡xxxxx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30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5时4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Jxxxxx号轻型货车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天歌宾馆路段人行横道时,与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8日,郭某某方代表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归案说明、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信息、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委托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吴楚司法鉴定中心[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字第235号鉴定意见书、吴楚法医[2020]毒物检字第392号鉴定意见书、赣吴楚司[2020]病鉴字第127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表、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会议记录;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阙泽亮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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