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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栾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81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栾川县“**牙科诊所”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镇**路**号院**号,现住栾川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昝高明,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CLN***号福特轿车,到栾川县城关镇向阳路接孩子放学回家,当其沿向阳路向滨河北路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将行人张某甲碾轧,致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郭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三万整,并已履行,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诊断证明书、收到条、协议书、谅解申请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但又系驾驶人员应尽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彬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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