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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1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住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街道**庄**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3时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鲁******号三轮载客摩托车沿菏泽市牡丹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路齐鲁工业大学公交站牌处时,将被害人杨某乙撞倒,郭某某驾车逃逸,杨某乙经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死者近亲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4.证人杨某甲、郭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梦然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高新区**街道**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_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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