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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2020日1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徽省淮南市**区G345国道**路段时与由东向西的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胡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生后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卉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庄**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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