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1********,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商,住河南省**县**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R7****号白色**牌小型轿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线**购物广场西侧后,将车临时停放于此,在开车门下车时,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牌电动自行车撞倒,被害人高某某倒地后又与该路段自西向东行驶的姬某某驾驶的豫RK****,**牌轻型普通货车刮撞,造成了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郭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姬某某负次要责任,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三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书等书证;
3、证人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村
检察官助理:齐晓燕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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