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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粤K28****小车由化州市**镇往化州市区方向行驶,当行至化州市S2**线**镇**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曾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50****)及苏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郭某某弃车逃逸。2020年3月16日,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小组认定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不承担责任,曾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6月5日,郭某某通过家属分别向苏某某家属赔偿了人民币8.3万元、向曾某某赔偿了医药费人民币1.6万元,并与苏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苏某某家属表示对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华飞

检察官助理:王冬丽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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