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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镇**村**(以上均自报)。2019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决定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粤T27****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我市南区茶亭路由双龙路往永安路方向行驶,途经茶亭路文景路路口时,与被害人陈某增驾驶的粤J5***号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增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陈某增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增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同年11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

二Ο二Ο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保证人王某某1312********);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3册、电子卷宗及视听资料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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