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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8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以出卖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资料牟利为目的,分别于2019年9月份通过手机APP注册了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有限公司、珠海市**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并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帐户等资料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男,在逃);2019年10月份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东莞市**有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并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资料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胖子”(男,在逃)。2020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镇**区**巷**号楼下抓获郭某某。破案后,无法缴回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提供身份信息给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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