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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8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抓获,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高川镇**村三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郭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某甲在其兄郭某乙及亲戚胡某某(另案处理)的合伙欺骗下来到南昌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2015年11月被告人黎某甲被其弟弟黎某乙叫来南昌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后两人积极发展下线,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以从中牟利。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层级分别为实习业务员(1-3份)、业务员(4-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加入该传销组织需要购买1-21份份额,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开始每份3300元,购满21份需要缴纳69800元,购满21份后成为主任,之后通过下线不断发展下线,根据自己购买的份额及其直接、间接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累计提升级别,最终以自己的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来计算返利。

上述两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3年上半年加入1040传销组织,后其发展了郭某丙、张某某等人作为下线,曾任尹某某团队的自律总管,负责管理尹某某下面三个小团队的日常纪律和作息情况,随着下线人数及份额的增加,2015年4月-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下线人员达到29人。

被告人黎某甲于2015年11月被其弟弟黎某乙叫来南昌市新建区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张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等人,曾担任黄某某(另案处理)传销体系的自律配合,并于2017年11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上总旅游回来后,参加“见总会”,对新人激励造梦。现查明,被告人黎某甲下线人员为62人。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在北京市海淀区落网,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19年11月19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押解归案。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黎某甲在湖北省洪湖市抓获归案,同日被临时羁押于陕西省西乡县看守所,2019年12月19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押解归案。

被告人黎某甲、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手绘人员图等书证;

2证人强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甲、郭某甲及同案犯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堂春、郭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郭某甲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的人数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组织内部参加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郭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郭某甲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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