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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黄某某等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社区**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半,于2009年4月12日期满解除;现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号**单元**,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被害人那某甲通过刘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15000元人民币,月息2000元人民币,郭某某要求那某甲与其妻子孙某乙签订空白借条。在那某甲及孙某乙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后,郭某某将借条中的借款金额虚假填写为100000元人民币,并使用该虚假借条将那某甲及孙某乙起诉至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裁定查封那某甲房屋三年,于2018年11月26日判决那某甲、孙某乙返还郭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2.2019年1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被害人那某甲位于**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门外,在敲门无果、那某甲拒绝开门的情况下,郭某某将门锁强行扯拽损坏后进入那某甲家中,让那某甲将该房屋用于抵偿所欠债务,在双方协商无果后,郭某某在那某甲家中住宿一夜,于次日上午离开。

3.2017年4月,被害人谢某某分两次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以租赁谢某某及其妻子孙某丙居住的位于瓦房店市**镇**小区**号楼**室的房屋作为抵押,后郭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甲监督谢某某及孙某丙签订了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条。在谢某某及孙某丙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后,郭某某将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为每年租金三万元,租期为13年,收条填写为已给付谢某某及孙某丙300000元租房款,并使用该租赁合同及收条将谢某某、孙某丙起诉至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随后郭某某指使孙某甲作为诉讼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孙某甲谎称与谢某某、孙某丙无债务纠纷,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裁定查封谢某某、孙某丙房屋三年,于2018年7月8日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4.2018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孙某甲在被害人谢某某、孙某丙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谢某某、孙某丙位于瓦房店市**镇**小区**号楼**室的房屋内,郭某某将该房屋的门锁更换后指使被告人黄某某进入房屋内居住。黄某某明知该房屋不归郭某某所有,且郭某某与房主谢某某是债务关系、无实际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收到郭某某1000元好处费后在该房屋内居住了四、五天,期间孙某丙带孩子回到家中并表示想回家居住,郭某某拒绝后指使黄某某继续住在该房屋内,孙某丙遂离开。后郭某某指使黄某某在离开该房屋前将谢某某家中的生活物品进行了打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借条、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那某乙、石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那某甲、谢某某、孙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谢某某、孙某丙、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郭某某、孙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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