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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受“黄某甲”指使,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并按比例获得相应的报酬。2020年6月15日15时许,任职于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会人员谢某某,在本市武昌区**路**座**室,被他人以冒充领导,业务合作转账的方式,电信诈骗人民币1486000元,随后,该笔资金中的60000元被转入第四级账户被告人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内,后被提现至被告人黄某某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账号(卡号62218401080********)。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被告人郭某某的通知后,在福建省漳州农村商业银行台商投资区**号内,取现人民币16万元并现场将现金交由“黄某甲”;次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中信银行漳州台商投资区支行银行卡账号内(卡号62176813********),取现人民币31万元,取现后交由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再将现金交由 “黄某甲”。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对获得的相应报酬进行分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漳州市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搜查笔录等物证;3.银行流水等书证;4. 被害人谢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锐

检察官助理:王 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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