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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为广东省汕尾市,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路**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1********,壮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此日被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郭某某为了达到帮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小额贷款的目的,被告人郭某某和同案人张某某密谋私刻“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派出所”印章用于伪造“收入证明”时盖章。同案人张某某因自己不方便保管伪造的印章,遂征求被告人黄某某的意见,要被告人黄某某帮其保管伪造的印章,经征得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后,同案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郭某某找人私刻了“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派出所”印章。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将刻好的印章通过快递邮寄到被告人黄某某住处,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印章后一直由其保管,并在同案人张某某或其自己办理借款手续需要开具收入证明时使用盖章。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将该印章主动上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并于2019年7月26日自动到案。公安人员于2019年8月2日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印章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检验印文的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共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权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碟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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