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2012年8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等四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上家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然收购银行卡倒卖给上家从中牟利。其中,在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被告人谭某某、马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后让其提供银行卡并支付了500元,被告人谭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明知上家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然参与、出售。经核实,2020年11月3日,青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诈骗分子诈骗的2450万元人民币中,其中一笔500万元被诈骗资金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转移。
2020年11月6日、9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马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QQ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委托书、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营业执照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信息、申请书、银行流水;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明知上家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谭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杰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 四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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