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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饶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社区**组。曾因偷越国境,于2020年6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7********,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组。曾因偷越国境,于2020年6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郭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饶某某、郭某某分别从长沙、深圳乘飞机到昆明汇合后一同前往镇康县**镇,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当月4日23时许,二人步行途经**口岸附近时,被镇康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当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二人入住镇康县**镇“**旅社”,伺机再次非法出境。当月6日凌晨3时09分许,二人步行至距中缅边境“1**”界桩约两公里处(中方一侧)时,被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方位示意图等;2.被告人饶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郭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郭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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