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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陶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0********,汉族,初中文化,宿迁市**通讯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员工,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幼儿园西边民房(户籍地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先后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1日本院重新受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系宿迁市**通讯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宿迁电信公司通讯线路维修。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检查线路的机会进入宿迁市电信公司新园小区机房、新庄支局机房、金谷花园机房等十余个机房,多次盗窃通讯机柜内的华为10G PR30光模块51个。被告人陶某某明知被告人郭某某出售的51个华为光模块来路不正,仍以单价人民币9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认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8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在宿迁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盗51个华为光模块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扣押的华为光模块等物证;

2.​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60524****)、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58612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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