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2010年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一天,并处罚金五百元。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2012年11月1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起、郭某某酒后来到易县城内南环路“天涯海阁”足疗店内,陈某某起因卡内余额问题与店内服务员发生争执,后对店内物品进行损毁,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为240元。后陈某某起、郭某某无故对准备到店里做足疗的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起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