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组**号,住**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2020年4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组**号,住**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5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伙同刘某、张某、周某某、李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与安徽省萧县大屯镇交界处、永城市芒山镇陈楼村陈某某家中、永城市芒山镇碧水山庄小区豆某某家中等多地,利用骨牌“推牌九”和扑克牌“抵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郭某某涉案赌资累计约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赌资累计约人民币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豆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以获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检察官助理:孙琰评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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