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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厂**,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胡同**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鲁能美丽汇商场物美超市内,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陈某某以部分商品不扫码结账的方式窃取咖啡等物品。

2020年3月2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鲁能美丽汇商场物美超市内,郭某某、陈某某以同样方式窃取可乐等物品。

2020年3月15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鲁能美丽汇商场物美超市内,郭某某、陈某某以同样方式窃取鲜鸡蛋等物品。

2020年3月20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鲁能美丽汇商场物美超市内,郭某某、陈某某以同样方式窃取雪碧等物品。

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郭某某、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盘3张)、散材料18页;

3.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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