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从化**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会计,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园**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7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0日)。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为“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及“皇冠”足球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陆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为下线会员,提供网站域名、账号及密码供参赌人员在网络上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从赌博网站上线获取会员账号,提供给陈某某参与“六合彩”及足球网络赌博,接受陈某某投注累计人民币551206元;2015年3月至2019年9月,其从赌博网站上线获取会员账号,提供给陆某某参与足球网络赌博,接受陆某某投注累计人民币151212元。被告人陆某某在积极参与网络赌博的同时,与被告人郭某某约定抽头分成规则,自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利用陆某某会员账号发展“徐某某”参与网络赌博,接受“徐某某”投注累计人民币30余万元,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郭某某与陆某某、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赌博网站页面截图等书证;
3.扣押被告人郭某某的手机等物证;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湘凌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园**街**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郭某某苹果牌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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