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住湖南省耒阳市**小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
阳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耒阳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互联网在QQ、微信群里寻找买、卖公民名下移动、联通、电信手机号码(简称“三网信息”)的上线和下线,其向上线赵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每条5元至6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公民“三网信息”,再以每条6元至7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其下线微信昵称:“阿童木”、“清晨”等人,每条吃差价一元至二元不等从中牟利,郭某某买卖公民名下手机号码共计4万余条,非法获利4万余元。
自2018年11月底至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阳某某通过互联网在QQ、微信群里寻找买、卖公民名下移动、联通、电信手机号码(简称“三网信息”)的上线和下线,其向上线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每条2元至6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公民“三网信息”,再以每条3元至7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其下线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每条吃差价一元至一块五元不等从中牟利,阳某某买卖公民名下手机号码共计3万余条,非法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12时30分在耒阳市**号自建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阳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10时25分在耒阳市**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郭某某、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阳某某愿意将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中的非法所得全部退交,郭某某表达了退赃的意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告人郭某某、阳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认罪悔罪、退交非法所得意愿、发破案、非法盈利、扣押物品等情况。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了其曾使用过微信昵称“雷雨冰”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与阳某某供述中“雷雨冰”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相印证;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了其使用微信昵称“芒果”、“米莱”等向微信昵称“、后来”(即阳某某)等购买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与阳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后来”和郭某某供述的与微信昵称“芒果”、“米莱”有公民信息买卖关系相互印证。3、被告人郭某某、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二被告人为了赚钱在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及愿意退赃、认罪认罚的情况。4、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证明了郭某某、阳某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盈利情况及公安机关对其讯问过程中无非法取证情况。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阳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退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至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建议判处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景兰
(院印)
2019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阳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郭某某、阳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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