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4********,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街**号。2020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6********,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路**号,现暂住:天津市南开区**产业园**宿舍**栋**号。2020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闫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许,涉案人孙某某(另案处理)与朋友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润淼佳苑小区停车场附近因琐事争吵,后史某某路过时为双方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孙某某与史某某发生口角。孙某某电话纠集被告人郭某某、闫某某到达现场,三人用拳脚共同将史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造成史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史某某左肩锁关节脱位,为轻伤二级;面部瘢痕、肢体瘢痕、左侧肩胛下肌腱、冈上肌腱部分损伤均为轻微伤。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闫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闫某某在他人纠集下,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多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共同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现在暂住处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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