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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郑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85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5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本市**镇******百货便利店的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镇**村**组**号。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约从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路**号**百货便利店内,通过现场写单、微信接收等方式非法收受杨某某、李某某(该二人均另案处理)、“老陈”、“龚老乡”、“河南吴”、“梦爸”等二十七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金额通过微信转给上家“小敏”和“我心飞翔”,郭某某二人从投注总额中提取约3%获利。2019年6月1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将郭某某、郑某某,以及杨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调证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郭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郑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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