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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71********,满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三河市**镇**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营大厂县****台球俱乐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捕前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被告人郑某某在被告人郭某某的**台球俱乐部放置捕鱼机(赌博机)一台,并雇佣人员管理看护,公开对外经营赌博业务。至2019年8月郑某某共非法获利8万余元,分给郭某某3万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郭某某非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阔

2020年3月 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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